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1 月 24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機關辦理採購,其訂定招標文件、招標、決標、訂約、履約管理、驗收及 爭議處理,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、協辦或會辦。

第3條
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,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