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決標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84條
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,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
一、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, 其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,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。

二、有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。

三、前二款以外之機密採購。

四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。

前項第一款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者,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決標結果 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。僅部分內容涉及商業機密者,其餘部 分仍應公告及通知。

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,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。

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,或僅刊 登一部分者,機關仍應將完整之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 庫,或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定期彙送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