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決標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79條
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,指下列情形之一:

一、訂有底價之採購,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。

二、未訂底價之採購,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。

三、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,廠商之總標價低 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。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 者,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