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決標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78條
機關採行協商措施,應注意下列事項:

一、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,並指明其優點、缺點、錯誤或疏漏之處 。

二、擬具協商程序。

三、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。

四、慎選協商場所。

五、執行保密措施。

六、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。

七、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、優缺點及評分,透露於其他廠商。

八、協商應作成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