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決標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77條
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,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 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,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,該項目應 不予評選,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