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決標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75條
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,應先 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,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。

但標價合理者,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。

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,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或比減 價格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時,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 低之情形外,應即宣布決標。

第一項建議之金額,於決標前應予保密,決標後除有第三十五條之情形者 外,應予公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