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決標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74條
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,除小額採購外,應成立 評審委員會,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 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。

前項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,準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底價之訂定 時機。

第一項評審委員會,機關得以本法第九十四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