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決標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71條
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,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 百分之八者,得先保留決標,並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、減價經過及報價比 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,報請上級機關核准。

前項決標,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,得由監辦人員於授權範圍內當場予以核 准,或由監辦人員簽報核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