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決標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53條
機關訂定底價,應由規劃、設計、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後,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。但重複性採購或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,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