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決標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51條
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,記載下列事項,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;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,亦應會同簽認:

一、有案號者,其案號。

二、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。

三、投標廠商名稱。

四、有標價者,各投標廠商之標價。

五、開標日期。

六、其他必要事項。

流標時應製作紀錄,其記載事項,準用前項規定,並應記載流標原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