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
決標
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51條
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,記載下列事項,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;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,亦應會同簽認:
一、有案號者,其案號。
二、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。
三、投標廠商名稱。
四、有標價者,各投標廠商之標價。
五、開標日期。
六、其他必要事項。
流標時應製作紀錄,其記載事項,準用前項規定,並應記載流標原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