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爭議處理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105-1條
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,仍得評估其事由,於認其異議有理 由時,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