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爭議處理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104條
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,其經機關通知及 公告者,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,以日期在後者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