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 爭議處理 ( 107 年 03 月 26 日)
第104-1條
異議及申訴之提起,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 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。

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訴者,以該機關收受之日,視為提起 之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