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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罰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87條
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、違反其本意投標,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、得標後 轉包或分包,而施強暴、脅迫、藥劑或催眠術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 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,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,而以契約、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,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,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,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,亦同。

第一項、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88條
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、設計、審查、監造、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 之人員,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,對技術、工法、材料、設備或規格,為 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,對廠商或 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,因而獲得利益者,亦同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89條
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、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,意圖 為私人不法之利益,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物 品或其他資訊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90條
意圖使機關規劃、設計、承辦、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 、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,就與採購有關事項,不為決定 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,而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 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91條
意圖使機關規劃、設計、承辦、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 、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,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 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物品或其他資訊,而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 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92條
廠商之代表人、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 者,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