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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決標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60條
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 ,通知廠商說明、減價、比減價格、協商、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,廠 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,視同放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