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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決標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59條
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,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 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、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。

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、比例金、仲介費、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 ,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。

違反前二項規定者,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 扣除。

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,準用前三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