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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決標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58條
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,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 低,顯不合理,有降低品質、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,得限期 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。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 擔保者,得不決標予該廠商,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