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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決標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54條
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,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 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,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。

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,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 比減價格。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,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,辦理結果,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,應予廢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