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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決標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53條
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,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;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,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商重新比減價格,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。

前項辦理結果,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,機關確有緊急情事 需決標時,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,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 八。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,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,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決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