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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決標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48條
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,有三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,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:

一、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。

二、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。

三、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。

四、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。

五、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。

六、因應突發事故者。

七、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。

八、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。

第一次開標,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,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,並 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