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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決標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47條
機關辦理下列採購,得不訂底價。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 與原則︰ 一、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。

二、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。

三、小額採購。

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,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。

小額採購之金額,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;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 府定之。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。地方未定者,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