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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決標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46條
機關辦理採購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應訂定底價。底價應依圖說、規範、 契約並考量成本、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,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。

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,依下列規定辦理︰ 一、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。

二、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。

三、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