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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7條
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,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。

前項以外情形,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,主管機關得限制或 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