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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4條
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,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。其有分批 辦理之必要,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,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,分別按 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