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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1條
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,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 ,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,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。

除應秘密之部分外,應無償提供廠商。

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,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 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。

前項一定金額、傳輸資料內容、格式、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 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,得準用前二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