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 ( 99 年 06 月 15 日)
第41條
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,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。

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,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,通知請求人或其代 理人出據具領;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,應以書面載明理由,通知請求人或 其代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