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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 ( 99 年 06 月 15 日)
第12條
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,應由義務人或可 為其代表之人在場;如無此等人在場時,得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 在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