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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 ( 99 年 06 月 15 日)
第10條
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之執行筆錄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或法令規定及其內容。

二、義務人或應受執行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、職業及居住所;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負責人、管理人或代表人之 團體者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,及負責人、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職業及住居所。

三、應執行標的所在地、種類、數量、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事項。

四、執行方法。轉換執行方法或終止執行者,其事由。

五、聲明異議者,異議人之姓名、關係、異議事由及對聲明異議之處置。

六、請求協助執行者,其事由及被請求協助機關名稱。

七、執行人員及在場之人簽名。在場之人拒簽者,其事由。

八、執行處所及執行之年、月、日、時。

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,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,其執行筆錄 應記載之事項,準用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