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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  行政處分之成立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99條
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,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 機關為之者,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,並通知當事人。

前項情形,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