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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  送達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76條
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,得製作送達證書,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︰ 一、交送達之機關。

二、應受送達人。

三、應送達文書之名稱。

四、送達處所、日期及時間。

五、送達方法。

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,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;如拒絕或不 能簽名或蓋章者,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。

送達證書,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