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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
聽證程序
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63條
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,得即時聲 明異議。
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,應即撤銷原處置,認為無理由者,應即駁回異 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