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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  聽證程序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58條
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,認為必要時,得於聽證期日前,舉行預備聽 證。

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︰ 一、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。

二、釐清爭點。

三、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。

四、變更聽證之期日、場所與主持人。

預備聽證之進行,應作成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