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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
費用
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52條
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,由行政機關負擔。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 所支出之費用,不在此限。
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,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,其因延 滯所生之費用,由其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