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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  調查事實及證據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39條
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,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。

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、時間、地點、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