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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程序法  管轄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5條
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。

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,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。

前二項情形,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