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行政程序法  陳述意見及聽證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05條
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,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。

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,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,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。

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,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