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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 侵害事故之處理 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22條
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、身體及健康之侵害時,應考量執行 職務場所、活動類型、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,立即採取下列 措施:

一、急救、搶救及必要之消防、封鎖、疏散等緊急措施。

二、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,並通報首長及有關人員。

三、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,並提供相關資訊。必要時,與消防、 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。

四、其他必要之措施。

第23條
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、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,應採取下列 處置措施:

一、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,並依規定辦理歸墊。

二、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,並協助破案。

三、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。

四、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。

五、協助辦理請假、保險、退休、撫卹等事宜。

六、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。

七、其他必要之措施。

第24條
各機關於侵害事故發生後,應即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,並檢討改進相關防 護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