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 ( 99 年 05 月 11 日)
第8條
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:

一、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、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,於電腦系統確 認相符後,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。

二、收受公文經列印者,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,並 得標明電子公文,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。

三、來文誤送或疏漏者,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