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 ( 78 年 01 月 17 日)
第7條
借款人對貸款逾期未為清償,銀行因時機迫切,得不經本辦法第二條至第 四條規定催告警告手續,逕以原告資格依法起訴。如有採取保全債權之必 要時,並得進行保全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