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 ( 78 年 01 月 17 日)
第6條
在依第四條規定起訴期間,如借款人重新按期清償貸款,成另提經建會認 為滿意之可靠清償辦法,並願負擔訴訟費者,得由經建會通知銀行於法庭 內成立和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