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 ( 78 年 01 月 17 日)
第4條
前條應清償之款,如於第二次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仍未清償時,銀行應即 專案報告經建會,並準備依法追訴,經經建會核定後,銀行得逕以原告資 格依法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