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 ( 78 年 01 月 17 日)
第10條
美援器材收回後,應由經建會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公開標售,並將底價先期 公布,由底價以上最高標得標,如投標人所出之最高價低於低價時,應予 廢標並另行定期減價標售。減價標售後,仍不能售出時,得再減價標售。

第一次標售時之底價,應以收回器材時之作價為準,嗣後每次減價後之底 價,以不低於上次標售底價之八成為度。美援器材收回後,如以前項方式 標售五次仍不能售出時,經建會得以估計可能出售之價格為底價,經徵得 審計部同意後,再行公開標售一次,如該次標售仍無法售出時,由經建會 轉贈與能利用是項器材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設法利用。

前項最後一次標售之估計底價,得低於上次標售底價之八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