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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 ( 68 年 01 月 17 日)
第8條
美援進口器材經核准或改配轉讓後,各當事人應照左列規定分別辦理。

一、原受配人應辦事項及責任: (一) 就其未付清價款之器材,負責使受讓人與經建會另訂新供應合約。 (二) 在新約未簽妥以前,繼續承擔受援責任,並不得擬轉讓之美援器材 先行移交受讓人。 (三) 原受配人對於美援進口器材已付未付之價款、費用及損稅等,應開 具清單連同有關憑證、帳目等向受讓人交代清楚。 (四) 如因特殊情形,美援進口器材經改配或轉讓後,所得價款不足清償 受配人在供應合約項下之餘欠金額時,原受配人對於短欠本息 (包 括遲延利息) 仍負有完全清償之責任,但經建會得酌情免除其違約 金。 (五) 原受配人對於受配之美援進口器材,應承擔持有期間之折舊,如有 損害,並應負責賠償,該項折舊及損害賠償金額,由經建會委請第 三者公平核估之,原受配人對核估之結果不得異議。

二、受讓人應辦事項及責任: (一) 受讓人應照經建會核定轉讓價格,或原進口美金成本繳付價款。但 原受配人持有期間之折舊及損耗經經建會核定後,得在應付價款內 減除之。應付價款以一次付清為原則,如金額過鉅,得商請經建會 同意後分期償付之。以上應付或分期償付之價款,應依照實際付款 日之匯率折算。 (二) 受讓人應將該項器材照原定用途,或經建會核准改變之用途,繼續 使用;並遵守現行及今後經建會所訂有關運用章則之規定。 (三) 受讓人對於原受配人除價款以外所已支付之各項費用、捐稅及利息 等,應憑原受配人所交帳目憑證,直接向其結算給付。其應付未付 之費用,應由原受配人開具清單,交受讓人向有關機關結付之。

三、經建會對於價款之處理: (一) 受讓人一次繳付價款者,經建會於收到受讓人所付價款後,應照下 列次序處理: (甲) 先行清償供應合約項下原受配人所餘欠之金額,包括價款本息及 違約金。其清償順序為:先抵利息,次抵本金,最後抵違約金。 (乙) 發還原受配人業已繳付部份之價款,按照原繳美金成本及受讓人 繳款時之匯率折付為原則。但原受配人應承擔之折舊及損害賠償 ,應在此項價款內扣減,如受讓人所繳之款,於抵付 (甲) 目應 清償經建會金額後,不足發還受配人業已繳付部份之價款時,應 儘餘數撥付之。 (丙) 如依前兩目規定,處理與發還原受配人已繳價款後尚有餘額時, 其餘額應繳存原撥款之基金。 (二) 受讓人經核准仍照原約所定期限分次清償者,對於原受配人已繳付 部份之成本,可由受讓人依照經建會核定之金額,直接給付原受配 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