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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 ( 68 年 01 月 17 日)
第6條
受配人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時,應備具書面載明左列各項:

一、擬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所屬之CEA、PA或PIO編號。

二、該項器材之名稱、種類、數量、到達日期及現在存放地點。

三、該項器材原核定之用途及其不能按照核定用途繼續實施之原因。

四、受配人對於該項器材已支付之價款、費用、捐稅、利息 (分項詳細開 列) 及其繳付美金價款時所用之匯率。

五、預定轉讓之對象,其名稱、經營業務、營業地址,以及轉讓之價格與 日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