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 ( 68 年 01 月 17 日)
第5條
受配人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與第六條之規定,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者,經 建會得按左列準則與順序核定其處理:

一、受配美援進口器材其原定計劃目的業已達成,但其剩餘器仍有繼續使 用價值者,或受配器材收到後,發現超過計劃實際需要者。 (一) 由原計劃繼續留用,作替換及保養之需。 (二)

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售與其他美援計劃使用,以免再行進口同類器材。 (三) 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售與非美援計劃使用。 (四) 公開出售。

二、受配美援器無法適用或損壞不堪使用者,經查驗屬實後,報廢或公開 出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