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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 ( 68 年 01 月 17 日)
第4條
美援進口器材價款經受配人向經建會全部付清者,受配人得將美援器材轉 讓於任何第三者。價款尚未付清者,如受配人意欲轉讓,應依照第六條之 規定,事先申請經建會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