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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 ( 68 年 01 月 17 日)
第3條
受援人對於受配之美援器材使用情形,應按照規定設立專帳記載,隨時接 受經建會或經辦銀行所派代表之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