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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 ( 68 年 01 月 17 日)
第12條
如受援人遭受破產,或經依法處分財產,及向保證人追訴結果,不足抵償 應付經建會之全部欠額時,應以所得金額先抵費用,次抵利息,再次抵本 金,最後抵償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