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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 ( 103 年 07 月 16 日)
第3條
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(單位)得就其主管業務,分別與行 政院所屬機關及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(以下簡稱地方政府)主管研 考業務機關(單位)聯繫,並視需要舉行業務聯繫協調會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