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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 ( 103 年 12 月 26 日)
第7條
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,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 核,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,其作業流程如下:

一、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、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,組成複 核小組,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 核。

二、複核結果,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、主計總處、人事行政總 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,陳報院長核定。